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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容审核-内容检测,过滤/违禁/辱骂/敏感信息,7X24服务
发布时间:2023.08.29 1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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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与狭义的互联网信息发布

在内容审核和监管机制的语境下,我们可以将互联网信息发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广义的互联网信息发布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活动。而狭义的互联网信息发布,特指区别于网络出版活动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活动。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网络出版本质上是传统出版活动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其提供信息的过程具有明显的传统出版活动特征,包括编辑、制作、加工等。它可以以数字出版物的形式呈现,甚至仅仅是已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的数字化呈现。因此,网络出版仍然属于出版活动,其内容审核遵循传统出版模式,并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监管。然而,本文的重点是网络出版之外的其他信息发布领域的内容审核。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需经过审批,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则需要备案。然而,本文不关注上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区分。这是因为不论信息是否以经济报酬为目的,只要通过互联网创造和传播,都会对社会舆论和公共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特点,如无偿、公开、共享等,其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影响范围更大、持续时间更长。因此,这些方面构成了本文讨论的重点。

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定义与范围

1.1 定义


根据内容审核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差异,我们将互联网信息发布划分为广义互联网信息发布和狭义互联网信息发布两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广义互联网信息发布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活动。狭义互联网信息发布则特指区别于网络出版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活动。按照《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的定义,网络出版是传统出版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其信息提供过程具备传统出版的编辑、制作、加工等特征。虽然呈现形式以数字出版物为主,甚至包括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的数字化。因此,网络出版依然属于出版活动,其内容审核遵循传统出版模式,受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监管。然而,本文将关注网络出版之外其他信息发布领域的内容审核。

1.2 范围

1.2.1 主体范围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生产者和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均为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主体。根据内容审核机制和监管机制,我们将互联网信息发布的主体划分为传统媒体、自媒体和平台型媒体。传统媒体涵盖以图书、期刊、电台、电视台为背景的传统出版主体,它们的互联网信息发布是传统出版向互联网延伸的结果。受长期出版活动影响,这一类主体的互联网信息审核通常遵循传统出版的审核流程。自媒体则包括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客户端等,其主体是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区别于政府和履行公共职能的部门。自媒体通常通过平台型媒体发布内容,其内容审核普遍不规范,甚至缺乏审核,主要依赖发布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平台型媒体,根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六类,本文关注内容发布审核监管需求,特指拥有信息生产、传播、共享功能的平台型媒体,例如网易、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以及微信读书、掌阅、喜马拉雅、懒人听书、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哔哩哔哩等音视频播放平台,还有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

1.2.2 内容范围

本文所讨论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特指与网络出版物有所不同的信息,包括以图文、音视频、直播等方式发布的信息。内容类型涵盖新闻资讯、党务政务信息、商业信息、线上教育、网络文学、游戏、付费知识问答、跟评等领域。

2 从出版的属性看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属性

2.1 互联网信息发布与出版活动具有相似属性

以出版活动的属性为视角来审视,出版是一项文化传播活动,但并非所有内容都适合传播。个体的精神成果是否能够传播并演变为社会化的精神成果受到一系列制度性约束,这些约束涵盖了是否符合主流价值观、是否有益于社会稳定、是否与公共利益相悖、是否合规于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方面。此外,还需要从知识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判、选择和优化。这些评判不仅仅是个体精神成果创作者的自主判断,还包括社会的判断。

就出版主体的责任属性而言,出版主体在出版过程中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行使评判职能。这种职能并非自发赋予,而是政府或公共部门赋予的。一旦出版主体未能履行这一职责,首当其冲受到的惩罚将不是精神成果的创作者,而是出版主体自身。

从上述对出版活动和出版主体责任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信息发布与出版活动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它们都需要在处理个体精神产品的个性化生产与社会化传播之间的矛盾。它们都承担着信息传递、知识传播、价值认同形成以及共同信仰塑造等功能。无论是互联网信息发布主体还是出版主体,都需要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评判、选择和传播个体精神产品,确保发布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尽管在信息获取愈发多元复杂、碎片化的今天,与传统出版活动相比,互联网信息发布在获取渠道、传播广度、传播速度、用户体验等方面存在差异,然而其文化传播的本质并未发生改变。

2.2 互联网信息发布脱离了传统出版的监管模式

在传统出版领域,“出版有编辑把关的传统。书报刊媒体长期以来都遵循三审三校的制度,即产品需要经过至少三层审核和三次校对才能发布。”而在互联网信息发布领域,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更为突出。除了对信息发布主体进行许可或备案之外,特定领域的互联网信息发布主体,如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可能需要审核批准。然而,互联网信息发布几乎没有事前审核监管机制的约束。尤其是平台型媒体,它们常以信息搬运工、信息聚合者的角色存在,许多内容创作者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危害到平台生态的健康以及广大用户的利益。内容生态在此情境下失去了有效的控制。

与传统出版领域不同,图书、期刊等出版主体需要经过严格的国家审核,并受到日常监管。出版产品需要获得书号、刊号、电子出版物版号等事前审核。然而,互联网信息发布已经实际上脱离了传统出版的监管模式。虽然引入了传统出版的编辑把关机制,但在技术逻辑和审核手段上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审核特征。

3 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的现实困境

1) 内容审核量大与信息传播共享要求之间的矛盾

互联网信息发布与传统出版在内容审核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传统出版如图书、期刊等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但互联网信息的产出速度快、形式多样,导致内容审核困难。信息传播要求即时、广泛、共享,这与传统出版的严格审核机制相冲突,这可能导致信息审核质效不高。这使得互联网信息发布无法简单照搬传统出版的审核模式和监管模式,同时可能出现导向性问题和知识性错误。

2) 内容传播的可逆性差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不同于传统出版,一旦发布在网络上,就可能引发二次、多次传播,传播的范围和时间不受限。传统出版中的实物载体使得错误可以进行召回、销毁,但互联网信息传播不可逆,一旦出现错误,尤其是涉及舆论导向性错误,其恶劣影响无法估量。即便进行删帖、停更、封号等措施,已经产生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3) 交流互动性引发网络舆情

互联网信息发布往往伴随着交流互动性,例如转发、留言、评论等功能。相较于传统出版的单向性,这种互动性增强了信息的传播力。一篇文章、一个视频引发的话题很容易引发大规模讨论,信息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从而极易引发舆情。这种同频共振的特点使得舆情的产生更为容易。

4) 内容易被篡改,引发侵权问题

互联网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易被篡改,导致内容失真。由于互联网信息的创作主体多样,编辑技术发达,存在利益驱动,发布和传播过程中信息容易被篡改,从而导致侵权问题,如侵犯著作权和人格权。创作主体、发布主体和传播主体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5) 审核存在歧视,审核标准不确定

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的审核存在算法和人工审核的歧视问题。此外,平台外部监管和内部规则的影响使得审核标准不确定。平台内容审核规则透明度不高,这使得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核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审核量巨大与信息传播共享矛盾、内容传播的可逆性差、交流互动性引发网络舆情、内容易被篡改引发侵权问题,以及审核存在歧视和标准不确定性等问题。

4 有关互联网平台内容审核的法律规定

我国通过《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构建了完整的互联网内容管理体系,明确了互联网内容审核的标准。

4.1 禁止发布的内容

禁止发布的内容是内容审核的严格标准,主要涵盖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等政治导向性问题。

4.2 限制发布的内容

限制发布的内容是指需要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的不良信息,主要包括标题夸张、新闻炒作、低俗媚俗等可能破坏网络生态的内容。

4.3 倡导发布的内容

倡导发布的内容主要涉及正面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宣扬主流意识形态的内容。

5 加强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的建议

基于前文的分析,本文认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固然重要,但在互联网时代,其影响与传统出版方式有所不同。互联网信息发布在属性、目的和功能上与出版活动相似。因此,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内容审核应当引入出版审核的价值导向、审核机制和管理体制,以加强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5.1 坚持政治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互联网是意识形态交锋的最前沿。要在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社会效益置于首位,符合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这不仅是出版业的规则,也是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的首要原则,与互联网信息发布主体所承担的公共职责密切相关。

5.2 引领读者阅读需求

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的核心不仅在于剔除劣质内容,更在于发现优质内容。在互联网信息审核中,算法的应用影响广泛,平台和用户偏好对内容推送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互联网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和推荐机制应当强化内容评估和选择功能,以主流价值观为导向引领读者的阅读需求。

5.3 完善内容审核制度

互联网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三审制度,制定清晰和可操作的审核尺度和界限。除了持续改进以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审核,还需要注重以人为核心的内容审核。这样可以在保证信息发布质量的前提下,平衡信息发布的规模和速度。

5.4 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互联网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强化其自身责任,配置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可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内容审核核心环节的编辑人员,应该努力增强其政治敏感性、专业素养,熟悉互联网内容审核的政策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的正确认知能力,塑造职业责任感和专业理想。

5.5 引入第三方服务机制

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主流媒体构建内容审核与安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提供第三方服务。借助传统媒体的第三方服务,可以提升信息发布内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此外,这也是主流媒体提升引导力的一种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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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审核的关键手段

文本内容审核是指对文本进行关键词检测、语义理解等手段的审核过程。审核平台根据不同场景需求维护敏感词库,结合多种文本对抗方法、政策权威要求等关键词,辅以自然语言处理和人工智能算法,以精准地预防违规风险。

文本内容审核的应用场景

文本内容审核在应用场景中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错别字检测、敏感信息检测(如广告、色情、暴恐、涉政等)、意识形态信息检测(负面人物、落马高官、错误言论等)。

自然语言处理在文本内容审核中的应用

在维护词库或黑白名单的基础上,引入自然语言处理能力,对待审核文本进行语义分析,以规避因汉字组合导致的敏感信息误检问题。

图像内容审核的复杂流程

相对于文本内容审核,图像内容审核的流程更为复杂。在图像内容审核之前,需要对图像中的信息进行抽取。审核涵盖了敏感人物、异常场景等,需维护相关的异常人物/场景图片库,以便对送检图片进行判断。不同使用场景可以手动调整检测阈值,以合理区分正常图片与敏感图片。

音频内容审核的挑战

与图像内容审核类似,音频内容审核也存在挑战。在对音频进行审核之前,需要提取其中的信息,包括文本信息、声纹特征及音色信息。考虑到音频质量不同,可能需要进行降噪等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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